CI理论
正当竞争情报与商业间谍
来源:互联网 作者:未知 日期:2009年08月20日

竞争情报活动应当是正当的、合法的。美国竞争情报专业人员从一开始就制定了“职业道德准则”,而且每次年会上都是作为重要研讨论题,许多企业为自己的竞争情报活动订下道德准则,竞争情报还负有反不正当竞争、保护企业机密的使命。在国内外竞争情报活动中,情报与保密经常是联系在一起的,保密和反商业间谍也是情报人员实践和研究的重要对象。竞争情报正当与不正当,不以个别企业的利益来划分,而是要依靠有关法律法规。如专利法和版权法,除了这两类法所保护的知识权利外,还有大量影响到企业利益,需要加以保护的内容。世界各国都“商业秘密”的法规来加以规范和保护。

我国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把“商业秘密”定义为: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,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,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。在法律上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也在这一条作了规定,违犯这些规定的情报活动才是不正当的,才真正属于“商业间谍”活动。

    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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